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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4月1日起,发生亡人事故、总监变更等,总监暂停执业1~2年!监理企业暂停投标、不得承接新项目

来源:苏州市住建局,整理:度川管理研究部,转载请注明!

3月16日,苏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监理企业现场监管的通知》,本文件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

1、统一规范现场监理人员装备。监理企业应统一为监理人员配置标识清晰的安全帽和工作服等安全防护用品。

编者注:此前苏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施工现场人员管理的通知》,同样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也是要求统一着装。

  • 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应穿着统一制式的工作服或反光背心,并标志清楚单位名称。同一项目人员的工作制服、反光背心和安全帽可做不同单位区分

  • 进入施工现场的统一着装要求是头戴安全帽、身穿工作制服或反光背心、佩戴安全带

2、建立“实名制”考勤预警处置机制。现场监理人员每月考勤天数不得低于实际施工日的70%;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实名制”系统将发出预警信息

3、强化工程监理企业责任追究。

发生亡人事故、项目总监发生变更等情形的,在一定期限内监理企业暂停投标资格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暂停执业资格(详见下表)。

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存在问题情形及对应处置办法
2022

序号

存在问题情形

监理企业处置办法

项目总监处置办法

1

所监理项目1年内发生1起一般事故

停止投标资格不少于3个月

暂停执业资格12个月

2

所监理项目1年内发生2起一般事故

停止投标资格不少于6个月

暂停执业资格24个月

所监理项目1年内发生1起较大事故

3

所监理项目1年内发生3起及以上一般事故

停止投标资格不少于12个月

暂停执业资格36个月

所监理项目1年内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事故

所监理项目1年内发生1起及以上重大事故

4

未参加上一评价周期信用综合评价

3个月内不得承接新项目

5

项目总监发生变更

暂停执业资格12个月

注:监理企业限制投标和项目总监暂停执业资格的期限从《事故调查报告》、信用综合评价通报印发、总监变更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计算。本文中“暂停执业资格”是指暂停在我市工程项目担任总监的资格

附原文:

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实现建筑施工领域“零事故”目标,切实落实监理企业现场监管职责,全面提升现场监理监管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规范现场监理人员装备。监理企业应统一为监理人员配置标识清晰的安全帽和工作服等安全防护用品。现场监理人员应全员配备监理记录仪,按规定使用记录,并将记录的影像资料及时上传至“苏州市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理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理监管系统”)。

二、建立“实名制”考勤预警处置机制。现场监理人员每月在“苏州市建筑从业人员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实名制”系统)中的考勤天数不得低于实际施工日的70%;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实名制”系统将发出预警信息。项目首次受到预警的,属地住建部门应督促监理机构及时纠正;受到预警2次及以上的,属地住建部门应对该项目进行综合执法检查,并在苏州市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扣减该企业信用分1分/次。

三、加强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苏州市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频次调整为每季度1次。各市、区住建部门应每月对监理机构落实“实名制”考勤情况进行量化考核;质量安全监督主监员应每季度不少于1次通过监理监管系统,对监理机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监理机构“实名制”考勤和履职情况考核结果,将列入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内容。

四、强化工程监理企业责任追究。监理企业监理的项目发生亡人事故且政府部门《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为关联责任事故的、监理企业未参加上一评价周期信用综合评价的、项目总监发生变更等情形的,在一定期限内监理企业暂停投标资格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暂停执业资格(详见附表)。

本文件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上级有关部门在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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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anggou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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