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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死亡!东莞发生一起高坠事故!即日起对全市起重机械全面排查

来源:东莞市住建局

近日,市住建局发布了关于吸取东莞东城街道“4.22”事故教训迅速开展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

2021年4月22日凌晨2时55分许,东莞市东城街道世博广场数码港正门口发生了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3人死亡

检查范围:

  • 全市辖区范围内所有在建受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门式起重机等)、汽车起重机等起重机械。

检查时间及方式:

1、企业自查自纠阶段:

  • 即日起至2021年5月10日,各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和维护保养企业及施工、监理企业即日起对承接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起重机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内容组织全面自查自纠,并认真填写《东莞市在建工程起重机械专项检查表(出租、维保单位自查,施工、监理单位自查)》。

2、各园区(镇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全面检查阶段:

  • 即日起至2021年5月12日,各园区(镇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立即组织对本辖区内所有建设工程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全面检查。

3、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抽查督查阶段:

  • 即日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结合日常检查对各园区(镇街)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抽查

处罚措施:

  • 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或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技术标准的行为,要依法责令改正,建立台帐,明确专人进行跟踪处理,并严格按照省动态管理办法和市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实施不良行为扣分对达到行政处罚标准的,要坚决提请行政处罚

  • 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汽车起重机等非载人起重机械运送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持无效证件上岗的,一律停止使用

  • 对未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手续而擅自安装的,一律停止使用、限期拆除

  • 对未取得检验检测合格报告、超时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而擅自使用的,一律停止使用

  • 对检查中发现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未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或不按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等行为的,一律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请省住建厅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附原文:

关于吸取东莞东城街道“4.22”事故教训迅速开展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

各园区(镇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2021年4月22日凌晨2时55分许,东莞市东城街道世博广场数码港正门口发生了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3人死亡。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刻吸取东莞东城街道“4.22”事故教训迅速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粤建质函〔2021〕29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迅速组织开展全市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市辖区范围内所有在建受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门式起重机等)、汽车起重机等起重机械。

二、检查内容

本次重点检查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是否安装和使用未办理产权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建筑起重机械是否办理使用登记。

(二)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顶升、拆卸作业的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起重机械安装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负责安装拆卸作业人员是否属于安装(或顶升、拆卸)合同中专业承包单位的合法聘用人员,并持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三)方案制定和审批论证。专业承包单位是否结合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说明书的相关要求和施工现场周边作业环境,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顶升(包括加节、附墙)、拆卸的专项施工方案,方案是否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需专家论证的是否按有关规定要求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四)施工告知和技术交底。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顶升(包括加节、附墙)、拆卸作业前,专业承包单位是否将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是否结合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说明书、施工现场周边作业环境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具体要求,对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让其掌握具体分工和操作技能,并了解建筑起重机械装拆过程出现险情后的应急处置措施。

(五)企业的自查工作有否建立隐患排查整改台帐,并落实闭环整改。

(六)是否指定设备管理人员,并按“一机一档”要求建档。

(七)是否确定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单位并签订合同,进行定期维护保养。

(八)建筑起重机械是否按规定配置安全装置,安全装置是否失效,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施工现场是否存在已到报废年限而仍在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

(九)施工电梯的防坠器是否过期,其他的安全装置是否有效。

(十)建筑起重机械的汛期防御工作落实情况。

1.是否贯彻落实《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防御台风安全技术指引(试行)》的通知》(粤建质〔2019〕66号)有关工作要求,建立建筑起重机械的防风应急响应措施;

2.是否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的防风加固方案和落实有关加固工作;

3.是否配备有关应急抢险物资;

4.是否有组织建筑起重机械的出租、安装、维保等有关单位实施应急救援演练。

(十一)是否按照《关于加强汽车起重机、全路面起重机和随车起重机等流动式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东建质安〔2017〕168号)对汽车起重机进行进场检查和现场监督。

(十二)汽车起重机是否存在违规加装吊篮和违规载人的情况。

三、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分为企业自查自纠、各园区(镇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全面检查和市住建局监督抽查三个阶段同时进行。

(一)企业自查自纠阶段

即日起至2021年5月10日,各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和维护保养企业及施工、监理企业即日起对承接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起重机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内容组织全面自查自纠,并认真填写《东莞市在建工程起重机械专项检查表(出租、维保单位自查,施工、监理单位自查)》(见附件1、2),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立即落实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二)各园区(镇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全面检查阶段

即日起至2021年5月12日,各园区(镇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立即组织对本辖区内所有建设工程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全面检查,填写《东莞市在建工程起重机械专项检查表(监管部门检查)》(见附件3),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或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技术标准的行为,要依法责令改正,建立台帐,明确专人进行跟踪处理,并严格按照省动态管理办法和市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实施不良行为扣分对达到行政处罚标准的,要坚决提请行政处罚。并将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填写《东莞市在建工程施工起重机械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并于5月12日下午下班前报送市安监站建筑起重机械室(联系人:张胥,电话:0769-23836862,邮箱:108862575@qq.com)。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抽查督查阶段:即日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结合日常检查对各园区(镇街)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工程项目参建各方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企业负责人要做好带班检查工作施工、监理单位要认真落实好施工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管理问题应及时整改,认真排查是否仍存在其他新的突出问题和安全死角。

(二)各参与此次排查的执法人员和设备检测专家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检查;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汽车起重机等非载人起重机械运送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持无效证件上岗的,一律停止使用对未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手续而擅自安装的,一律停止使用、限期拆除对未取得检验检测合格报告、超时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而擅自使用的,一律停止使用

(三)各镇街(园区)规划建设局要终保持强监管、严执法的高压态势,严格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加强监督抽查,强化明查暗访和突击检查,进一步推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深入开展,依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坚持隐患治理的“四不放过”。按照隐患原因未查明不放过、隐患排查整治不落实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相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隐患防范和整改措施未制订和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切实加大隐患治理力度,坚决把安全隐患苗头消除在萌芽状态。二是从严从快实施执法。对检查中发现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严格按照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检查中发现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未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或不按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等行为的,一律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请省住建厅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排查工作结束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对本次检查情况进行全市通报,对不按本通知精神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发现安全隐患不进行整改的单位和个人一律给予通报,并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附件:

1:东莞市在建工程起重机械专项检查表(施工、监理单位自查)

2:东莞市在建工程起重机械专项检查表(出租、维保单位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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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anggou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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