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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了整改单也追责!这起事故,安全员被处理!

还记得这起事故吗:

3月4日,珠海市横琴新区管委会正式对外公布《珠海市洪鹤大桥 3#桥墩“1·3”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1月3日15时许,江门泽星公司谭某与班组人员陈星星、张春桃、张春华从地面通过安全爬梯到洪鹤大桥3#桥墩桥面,然后通过梯子下至桥墩下横梁平台做桥底泄水管的管撑安装前准备工作(下横梁面距离底部水泥承台面高度为29.8 米)。谭某、陈星星、张春桃在桥墩下横梁平台上收拾施工材料,完善临边防护设施;张春华从下横梁平台西南侧的登车平台进入到桥梁检修车收拾整理材料。为了下一步施工便利,谭某带领其他三人利用在下横梁平台上收集到的钢管、钢丝防护网、铁丝和铁脚手板等材料,在下横梁平台靠近北侧塔柱位置与桥检车之间搭设了一条临时简易通道。
16 时许,武船重工公司安全员钱远景到3#桥墩下横梁平台巡查时发现此临时简易通道(已搭建成型),当场口头制止四人继续搭设,并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谭某等人于 1 月4 日前拆除该通道。
17时15分许,谭某、陈星星、张春桃解下安全带准备下桥下班,谭某(只佩戴安全帽)说了句“取东西”,在下横梁桥面折返至临时简易通道,当行走在通道上时,该通道突然发生解体破坏,谭某情急下双手抓住钢丝防护网,身体悬空挂在通道下部。谭某挣扎着想往上爬,位于桥检车上的工人张春华见此情景急忙向谭某抛绳索施救,尝试了两次,未能有效。17时16分许,谭某因体力不支,坠落于3#桥墩底部水泥承台面。
我们稍微整理下整个过程:15时,几名作业人员准备搭这个通道;安全员在16时检查发现,并要求停止,也下发了整改通知单;17时15分左右出现了事故!
事故报告中安全员的处理意见: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虽在检查中发现谭某等人搭设的临时简易通道,但没有现场监督其拆除,也未将该情况及时上报,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 建议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安全员发现不算不及时,口头也要求了立即拆除,所以事故报告中肯定了安全员检查中发现搭设通道的行为,但问题就在没有现场监督其拆除!所以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哪怕你已经下发了整改单!

我违章开车,交警发现制止了我,并且也对我进行了处罚,但我继续违章,如果导致事故,交警是否要担责?

我发现了安全隐患,但我是一个安全员,没有调动人、材、机的这些生产要素的权限,我只能下发整改通知单。在整改期限内,如果出现事故,我是不是还要承担责任?

安全员是管安全的还是监督安全的?对于隐患,安全员是应该自己发现自己解决,还是应该发现隐患、要求整改、最后验收整改情况?

最后附一篇很早之前的一篇文章:

安全员不是管安全的?!可能完全颠覆了不少人的观念,“安全员就是管安全的!”,两种观点再次发碰撞。
为此,笔者不得不再次思考这个问题,好好理一理思路,回答网友们为什么“安全员不少是管安全的”这个问题。
要回答这个问题,不能片面理解这句话,所以再次重申这句话的完整说法是:安全员不是管安全的,是一名安全生产监管人员。
有人说,那不还是一回事,安全生产监管就是管安全。是的,好像是一回事,实际上有很大的区别。正是存在管安全监督安全上的模糊概念,使得安全生产管理中长期存在一个误区,认为安全员是管安全的,把安全员重要职责是监督安全生产给模糊了甚至给忘却了或被剥夺了。
如果有人说,安全生产监管就是管安全,那么把这句话按在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头上,把他们说成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而不是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可不可以?他们肯定是不会接受的。
有人说,企业安全员和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一样。这句话没错,企业安全员和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确实不一样,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是代表政府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的,而企业安全员是代表企业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的,但是除此以外其工作内容几乎没有什么大的差别。所以说,企业安全员实际上就是一名企业委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更严格意义上来讲企业安全员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了相应职责的企业安全生产监管人员。
下面,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角度来论证“安全员不是管安全的”这句话的正确性。
首先,我们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是怎么说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指出:必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这是和长期以来安全生产管理原则是一脉相承的,作为企业来讲“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负责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谁就应当是管安全的主要责任人。很显然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生产活动实际控制人、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以及企业各个生产管理活动环节的负责任人、责任人,包括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施工员和各个生产班组长等都是相关安全生产实际管理者,他们应当在管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管安全。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
安全员管生产吗?安全员不管生产。
因为安全员不管生产,所以安全员不存在负责生产活动中安全管理的实际责任或主要责任,而是监督责任,安全员理应是一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者
所以,从理论上来讲或管理规范来讲,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不应由安全员承担,而是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生产活动实际控制人、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以及企业各个生产管理活动环节的负责任人、责任人,包括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施工员和各个生产班组长等人员来承担。我们不能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责任“偷梁换柱”地变为“管生产不管安全”,演变成安全由安全员来管理,真正的安全生产管理领导者和安全生产管理实施者却没有了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
什么叫监督管理者?监督管理者一定是第三方责任人,即在安全管理领导者、实施者之外的一名监督者。安全生产管理的领导者(主要责任人)、实施者和监督者共同构建安全生产管理稳定的“三角形”框架,三角形稳定性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再次被证明和应用,否则安全生产管理框架将是失衡的。
既然是监督者,安全员与具体的领导者和实施者是有区别,他不负责具体的安全生产工作、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事务和安全操作,而是负责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事务和安全操作,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最大特征是“有权”二字,即可以对安全生产管理领导者和实施者违规行为有处罚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权,其中包括能够制止安全生产管理领导者们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行为。如果失去了对安全生产管理领导者和实施者违规行为有处罚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权,那就真的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安全员,成为“安全员就是管安全的”代别人背黑锅、什么都做的打杂的“安全员”。
关于安全员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者过去没有说清楚,所以至今被人们错误地认为“安全员就是管安全的”。
安全员实际就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者,我们以《安全生产法》为证。过去,《安全生产法》确实没有对安全员的职责做出明确的规定。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专门新增加了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的具体要求,这一具体要求应当成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法定职责,必须遵守,也不能擅自随意改变将他人的职责强加到安全员的身上。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新增加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规定(见《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是: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计七项法定职责。七项职责中有三项是“组织或参与”、两项是“督促落实”,可以看出加起来共五项,这五项职责原则上来讲不是由安全员单独来承担的职责,而“检查……及时排查……提出……意见”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职责也有很大的区别,一个是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另一个是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一个是“及时排查”隐患、提出意见、另一个是“及时消除”隐患,六项职责外的最重要一项职责是“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这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区分于其他安全生产责任人的重要标志性职责。
关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三项“组织或参与”职责和“督促落实”二项职责确实与其他相关人员有关,而且相关人员可能承担更大的责任。
如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的法定职责中就有:“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见《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也就是说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关的“组织或参与”三项职责本是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是参与或在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布置或委托下帮助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组织相关工作而已,最后的责任落实还是企业主要负责人。
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项“督促落实”职责也是与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的“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关,其职责的要点是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落实消除生产安全隐患。
所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组织或参与”、“督促落实”等六项职责外,最为重要的是能够履行“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这一权力不能履行就不能称作为真正意义上的安全员,也是违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现实安全生产管理中,从一些政府部门到企业都在有意或无意地违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所赋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的要求,而是拍脑袋或很任性地把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责任或他人承担的责任、那些不属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强加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身上,让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挑起本不应该由他们挑起的重担。
更可悲的是我们现在不少安全员不肯背黑锅,或根本不知道是在背黑锅,只要上面说的都是对的,所以也自认为“安全员就是管安全的”,根本没有认识到或意识到也不敢理直气壮地说“安全员不是管安全的,是一名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不出事不要紧,他们可以就这样昏昏沉沉地干下去,一旦出了事故他们就知道背黑锅是怎么回事了……。
一句“安全员就是管安全的”话害了多少安全员,也给安全生产管理带来了更多的混乱,严重表现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不起来、安全生产责任不能落实下去,该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人不履行职责,出了事故两眼只盯安全员,忽视本应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让真正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人逃脱责任,最后让安全员背黑锅,这就是当前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一个非常严重的误区。
所以,必须理直气壮地说:安全员不是管安全的,安全员职责应是监督安全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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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anggou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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