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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专项费下调!一级响应40元/天/人,二级响应15元/天/人,三级响应协商解决

源:浙江省造价总站、环球网、地产研学社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3月24日,浙江省造价总站发布通知,调整疫情防控专项费用计取标准:
1、从2020年3月2日至3月22日二级响应期间,疫情防控专项费用从原来的每人每天4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5元
2、从2020年3月23日三级响应起,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因疫情防控产生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

截止2020年3月11日,全国除港澳台外的31个省市,除了西藏之外,其他30个省市均在住建/委/局发布了: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建设工程合同履约及计价调整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新冠疫情通知)。

编者注: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当地住建厅/委/局发布建设工程疫情期间调整文件调整;非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此次浙江率先对疫情防控专项费用进行调整,可供其他省市参考。

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根据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截止2020年3月25日,全国除港澳台外的31个省市,除了湖北、北京、天津、河北四省市外,全国其他27个省市已先后下调省级应急响应级别。
一级响应(4省市):北京、天津、湖北、河北;
二级响应(8省市):广东、湖南、山东、江苏、黑龙江、宁夏、西藏、上海等8个省区市现为二级应急响应;
三级响应(17省市):浙江、河南、安徽、江西、四川、云南、福建、贵州、广西、海南、甘肃、辽宁、山西、陕西、吉林、重庆、内蒙古;

四级响应(2省份):青海、新疆。

文件原文:

关于调整疫情防控专项费用计取标准的通知
浙建站定﹝2020﹞8号
各市造价管理机构,义乌市造价站:
省建设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浙建办〔2020〕10号)发布以后,对加强建筑业疫情防控和支持建筑业企业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省疫情防控响应等级的调整,防疫物资供需矛盾的缓解,经报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疫情防控办公室同意,对浙建办〔2020〕10号中“疫情防控专项费用”的计取标准调整通知如下:
1.从2020年3月2日至3月22日二级响应期间,疫情防控专项费用从原来的每人每天4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5元
2.从2020年3月23日三级响应起,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因疫情防控产生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浙江省标准设计站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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