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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一工地突然起火!电焊工被行政拘留10日,建设单位罚款5万元

近日,合肥高新区一工地突然起火,一男子被拘留,建设单位被罚5万元!

11月5日16时30分,合肥市消防救援支队高新中队执勤时,突然发现东南方向有很大浓烟,还没接到报警,中队向指挥中心汇报后,立即出动两部车前往冒烟地点。

到达现场后,发现冒烟处位于望江路与枫林路交口一在建工地,其燃烧物为工地建筑材料,无人员被困,中队立即出动两只水枪灭火,仅用几分钟就将明火扑灭。

事后,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失火原因进行调查。

经过调查,着火原因为电焊工许某在第四层外架上切割阳台上太阳能钢管,切割时火星掉落,致使地面上堆放的建筑保温材料着火。

据了解,发现火情时,许某及现场工人拿出灭火器对着火点进行灭火,随后消防救援人员赶到现场对余火进行清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电焊工许某因过失引发火灾,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因工地现场临时供水水压不足,导致火灾扑救不及时,建设单位被处罚款5万元。

如果工地发生火灾,哪些人会被拘留处罚?这些事故案例请参考:

案例一:动火人被刑拘

2018年6月21日20时03分许,建行西安南大街支行发生火灾事故。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29.45万元。

事故经过:嘉森装饰公司杨会军、侯松林、醋世玉、王海军、彭传发、强金龙六人吃过晚饭后, 19时50分许,开始加班拆除最后三根屋面外挑架。杨会军作为现场负责人指挥侯松林、醋世玉、王海军三人进行拆除作业,强金龙和此前在地面负责警戒的彭传发在屋顶切割铝合金管道。未取得电焊作业操作证的侯松林使用电焊机切割第一根屋面外挑架钢管与网架间焊点时,被吹落的高温液态金属及氧化物掉落至下方临时搭设的人行通道顶部,引燃密目防护网、门柱装饰品,致使竹片脚手垫、办公大楼外立面铝塑板、木工板进一步燃烧,导致火灾发生。铝塑板和建筑物主体之间的空隙在火灾发生后形成通风烟道,上下压差加剧火灾区域内可燃材料燃烧,办公大楼部分办公室受损。

事故原因:嘉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侯松林安全意识淡薄,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无证违规使用电焊机切割、作业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电弧切割防护钢管与网架间焊点时被吹落的高温液态金属及氧化物落至下方临时搭设的人行通道顶部,引燃门柱塑料装饰品、脚手架密目网,是造成此次火灾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

事故处理:嘉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侯松林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消防法》第二十一条作业前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附录《特种作业目录》第2.1条之规定,无证违规使用电焊机切割、作业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电弧切割防护钢管与网架间焊点时被吹落的高温液态金属及氧化物落至下方临时搭设的人行通道顶部,引燃门柱塑料装饰品、脚手架密目网致使火灾发生,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侯松林的上述行为,涉嫌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 条之规定,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二:总包负责人被拘留

3月10日16时许,位于郑东新区龙子湖北路卫华工程机械研究院科研楼建筑工地,一栋在建办公楼屋顶平台发生火灾。着火物为空调外机和空调外机外包装材料(泡沫、包装木板),过火面积约2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火灾不再只是损失的大小问题,更严重的所造成的恶劣影响,倒逼相关单位必须采取问责和处罚!)

根据消防人员的调查,郑东新区卫华工程机械研究院科研楼建筑工地火灾,起火点位于该建筑屋顶平台上,着火物为空调外机和空调外机外包装材料(泡沫、包装木板)。经调查,空调施工单位火灾发生时并未进行作业。起火原因为,当时正在进行幕墙施工的工人抽烟,丢弃的烟蒂引燃了空调外机外包装材料。目前项目总包负责人已被姚桥派出所行政拘留,辖区消防大队责令该建筑工地停止施工,并进行立案处罚。

案例三:电焊工和安全员被拘留

2018年1月5日10时40分,松山湖北部某工厂在建工地发生火灾,起火建筑为一栋4层高的在建厂房建筑,框架结构,占地2770.49平方米,起火部位为楼顶一个冷却塔,过火面积约5平方米,因正在安装设备冷却塔,电焊工不慎操作,焊渣掉到冷却塔内的填充物引起火灾,所幸并无人员伤亡。

东莞市公安消防支队松山湖大队在通报中称,经查实,起火原因系东莞松山湖北部某工厂在建工地厂房楼顶在冷却塔安装施工过程中,作业员李某在未采取相应消防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使用明火作业(电焊作业),焊渣溅落并引燃冷却塔内的可燃过滤棉而引发火灾。而黄某作为现场施工负责人,指使李某在施工工地违反消防规定,冒险作业,引发火灾,未履行现场监护职责。经调查询问,电焊工李某及安全负责人黄某对火灾原因认定无任何异议,并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松山湖消防大队依法对违法行为人黄某和李某分别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目前,李某和黄某已于火灾发生当晚被送至东莞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案例四:施工负责人被拘留

1 月 3 日上午 10 点多,位于东莞市南城闹市区的一在建的工地发生大火,浓烟滚滚,甚至可以见到工地顶层的明火,所幸并无人员伤亡。

经东莞市公安消防支队调查,起火原因系南城区某在建工地楼顶做避雷网格作业员卢某进行电焊作业时焊渣溅落并引燃周围易燃保温泡沫棉,引发火灾。

而陈某作为现场施工负责人 , 指使卢某在施工楼栋铺满易燃保温泡沫棉的楼顶施工现场进行电焊操作,且未履行现场监护职责,指使他人冒险作业引起火灾。经调查询问,电焊工卢某及施工负责人陈某对火灾原因认定无任何异议,并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过失引起火灾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终,南城区公安消防大队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卢某做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对陈某做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目前,卢某和陈某已被送至东莞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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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环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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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anggou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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