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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结构丨楼,一鉴定就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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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结构同行抱怨:好多建筑,本来使用好好的,但一进行抗震鉴定就废了……。新的通用规范执行后,会不会有改观呢?
《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 GB 55021-2021》以下简称《通》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 50023-2009》以下简称《标》

设计年限的确定

《通》:

5.1.2既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应根据后续工作年限采用相应的鉴定方法。后续工作年限的选择,不应低于剩余设计工作年限。

《标》:

1.0.4 现有建筑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按下列规定选择其后续使用年限:
1 在70年代及以前建造经耐久性鉴定可继续使用的现有建筑,其后续使用年限不应少于30年;在80年代建造的现有建筑,宜采用40年或更长,且不得少于30年。
2 在90年代(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建造的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不宜少于40年,条件许可时应采用50年。
3 在2001年以后(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建造的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宜采用50年。

鉴定分类

《通》:

5.1.3既有建筑的抗震鉴定,根据后续工作年限应分为三类:后续工作年限为30年以内(含30年)的建筑,简称A类建筑;后续工作年限为30年以上40年以内(含40年)的建筑,简称B类建筑;后续工作年限为40年以上50年以内(含50年)的建筑,简称C类建筑。
5.1.4 A类和B类建筑的抗震鉴定,应允许采用折减的地震作用进行抗震承载力和变形验算,应允许采用现行标准调低的要求进行抗震措施的核查,但不应低于原建造时的抗震设计要求;C类建筑,应按现行标准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当限于技术条件,难以按现行标准执行时,允许调低其后续工作年限,并按B类建筑的要求从严进行处理。
《通》:C类建筑,应按现行标准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当限于技术条件,难以按现行标准执行时,允许调低其后续工作年限。如何调低,参照史铁花总整理的表格:

《标》:

1.0.5 不同后续使用年限的现有建筑,其抗震鉴定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后续使用年限30年的建筑(简称A类建筑),应采用本标准各章规定的A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
2 后续使用年限40年的建筑(简称B类建筑),应采用本标准各章规定的B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
3 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建筑(简称C类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

地震力折减

《通》:

5.3.2采用现行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时,A类建筑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不低于现行标准相应值的0.80倍,或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不低于现行标准相应值的0.85倍;B类建筑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不低于现行标准相应值的0.90倍。同时,上述参数不应低于原建造时抗震设计要求的相应值。
5.3.3对于A类和B类建筑中规则的多层砌体房屋和多层钢筋混凝土房屋,当采用以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表达的简化方法进行抗震能力验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且不应低于原建造时的抗震要求。

《标》:

A类:原95鉴定标准的方法,基本按照78规范并加强要求的方法进行,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法,也可以按照标准3.0.5条采用现行规范规定的方法,钢筋混凝土构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值的0.85倍采用;

B类:基本按照89规范并同时吸收了个别01规范的的要求进行,对于规则的也可按综合抗震能力法但相关系数与A类不同;

C类:基本按照现行抗震规范的要求、并适当考虑构造影响进行,不低于原设计建造时的抗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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