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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坍塌致5死1伤!副总/副经理/项目经理/安全员/施工员均被判刑!存在挂证、冒充签字、工地被责令全面停工后仍施工……

2019年4月10日9时30分左右,扬州市广陵区古运新苑农民拆迁安置小区四期B2地块一停工工地,擅自进行基坑作业时发生局部坍塌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

事故现场视频

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杨某某、王某某等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包括项目管理单位副总、施工单位副经理、项目经理、安全员、施工员在内总计5人,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到2年不止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等5人在建筑施工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己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但5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判决如下:

  1. 被告人杨某某施工单位项目部副经理、现场负责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 被告人王某某施工单位工程部部长、项目经理)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3. 被告人凌某某施工员)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4. 被告人许某某安全员)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5. 被告人陆某某项目管理单位副总经理、项目负责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

此外,从判决书中可以看出,这起事故暴露了涉事项目存在管理混乱、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以及监理不到位等诸多问题,值得深思。

  • 2018年10月16日古运四期项目开始施工。事发时该项目处于住宅地基开挖阶段。其中,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坡比要求对B104#住宅楼进行放坡,监理单位曾多次在监理例会上要求进行整改施工单位未通过验收的情况下又对B104#住宅楼边坡进行了挂网喷浆作业,且未按照施工质量要求浇筑挂网喷浆混凝土。

  • 2019年3月,项目管理单位负责人陆某某在明知王某某(项目经理)未实际履行项目经理工作职责的情况下,默许并明确要求其负责外联,应付行业主管部门检查

  • 2019年4月4日,施工单位在B104#住宅楼西北侧靠近基坑边电梯井集水坑无具体施工设计方案的情况下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开挖。同日,扬州市广陵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通过微信群下发了《关于要求全区在建工程停工开展安全生产自查的紧急通知》,要求2019年4月5日-4月8日期间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全部停工自查,复工需报批。被告人王某某(项目经理)从该微信群中收到上述停工自查通知后在项目部内部微信群中进行转发

  • 当日,监理单位向项目部发出书面《工程暂停令》,要求停工自查。被告人杨某某(施工单位项目现场负责人)签收了上述停工令。4月5日,工地未施工。4月6日至8日,该项目存在零星作业现象4月8日下午,B104#住宅楼开始复工。

  • 4月9日上午,在未取得复工批准手续的情况下,杨某某(施工单位项目现场负责人)要求凌某某(施工员)继续开挖B104#住宅楼电梯井集水坑。上午7时左右,凌某某(施工员)安排工人、挖土机共同对该电梯井集水坑进行垂直挖掘作业。开挖后形成“坑中坑”,凌某某(施工员)未参照基坑支护方案要求进行放坡或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

  • 开挖初期,许某某作为安全员,在明知B104#住宅楼的防护坡已经施工完成,但未经过验收,开挖电梯井集水坑不符合施工要求,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虽在施工现场,仍默许施工人员继续施工,且未全程进行安全监督

  • 2019年4月10日上午7时许,凌某某(施工员)在明知现场有塌方风险的情况下,未对护坡进行安全评估,组织工人、挖掘机再次继续进行B104#住宅楼集水坑深挖作业,同时安排瓦工工头孙某喜组织瓦工对该电梯井集水坑进行挡土墙砌筑作业。

  • 当日上午9时许,该电梯井集水坑北侧发生局部坍塌,坡面上的挂网喷浆混凝土层随着边坡土体坠入集水坑,在集水坑里从事挡土墙砌筑作业的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吴某、周某、杨某所被埋而死亡,被害人朱某逃生途中腿部受伤。经法医鉴定,五名死者均系泥土塌方掩埋至机械性窒息死亡。

逝者已逝,警钟长鸣。下面一起来回顾一下这起事故,引以为戒。

事故回顾

2019年4月10日9时30分左右,扬州市广陵区古运新苑农民拆迁安置小区四期B2地块一停工工地,擅自进行基坑作业时发生局部坍塌,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

事故直接原因

未按施工设计方案,未采取防坍塌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在紧邻B104#住宅楼基坑边坡脚垂直超深开挖电梯井集水坑,降低了基坑坡体的稳定性,且坍塌区域坡面挂网喷浆混凝土未采用钢筋固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事故间接原因

1.项目管理混乱。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存在安全隐患未整改到位的情况下,擅自复工;基坑作业未安排安全员现场监护;未按规定与相关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未对瓦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停工期间建设、项目管理、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零星作业现象均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施工、监理人员履职不到位,均存在冒充签字建设单位将项目委托给不具备资质的公司进行管理,且未按《项目管理合同》履行各自管理职责。

2.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施工单位未按设计方案施工,在B104#住宅楼基坑边坡、挂网喷浆混凝土未经验收的情况下,违章指挥人员垂直开挖电梯井集水坑;在电梯井集水坑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指挥瓦工从事砌筑挡水墙作业。

3.监理不到位。监理单位发现B104#住宅楼基坑未按坡比放坡等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默认施工单位相关管理人员不在岗且冒充签字;对施工单位坡面挂网喷浆混凝土未按方案采用钢筋固定,且混凝土质量不符合标准,未采取措施;监理合同上明确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未到岗履职,公司安排其他监理人员代为履职并签字,其中1人存在挂证的现象

4.基坑支护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存在缺陷。设计单位对该电梯井集水坑未编制支护的结构平面图和剖面图,也未在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有效说明或解释。施工单位编制的《基坑专项施工方案》中,也未编制该电梯井集水坑支护安全要求。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未依法向设计单位报告设计方案存在的缺陷。同时,雨水对基坑坡面的冲刷和入渗增加了边坡土体的含水量,降低了边坡土体的抗剪强度。

5.危大工程监控不力。广陵区质安站在该项目开工后未进行深基坑专项抽查,在常规抽查时未发现工地零星施工现象,未发现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未按要求填写书面记录表。曲江街道办事处未按照区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要求落实属地责任,未对深基坑等项目加强管理。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为未按施工设计方案盲目施工、项目管理混乱、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监理不到位、方案设计存在缺陷、危大工程监控不力引起的坍塌事故,事故等级为“较大事故”,事故性质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的人员(9人)

1.杨某勇,施工单位项目现场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20日被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王某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20日被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3.凌某友,施工单位项目B104#楼现场施工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20日被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4.许某华,施工单位项目B104#楼现场安全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20日被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5.耿某忠,施工单位项目瓦工现场班组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4月13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6.张某,施工单位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3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7.许某风,施工单位项目现场实际技术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3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8.刁某勇,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3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9.陆某鹏,项目管理单位副总经理,该项目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7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另有8名事故责任人被处以行政处罚、14人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事故责任单位行政处罚建议(4家)

1.施工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

2.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基坑施工方案施工,未要求其暂停施工,也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出具虚假的《土方开挖安全验收表》《基坑支护、降水安全验收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责令停业整顿

3.深基坑支护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未注明靠近基坑边坡有坑中坑(电梯井集水坑),未提出相应的保障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也未进行专项设计,建议由市住建局依法查处

4.项目管理单位无资质承揽该项目管理工作,建议由市住建局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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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anggou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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