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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必要的施工支撑,图纸一句话挽救了设计师

来源:土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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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16日,上海市长宁区昭化路148号①幢厂房发生局部坍塌,造成12人死亡,10人重伤,3人轻伤,坍塌面积约1000m2,直接经济损失约3430万元。

事故直接原因为1层承重砖墙(柱)本身承载力不足,施工过程中未采取维持墙体稳定措施,南侧承重墙在改造施工过程中承载力和稳定性进一步降低,施工时承重砖墙(柱)瞬间失稳后部分厂房结构连锁坍塌,生活区设在施工区内,导致群死群伤。

而图纸中要求施工前,必须做好必要的施工支撑,让设计师躲过一劫。

  • 事故区域基本情况

1.事故区域概况

昭化路148号地块 位于长宁区华阳路街道昭化路南侧,定西路以东、安西路以西,地块面积4762m2,建筑面积6057m2。产权人为上汽进出口公司。发生坍塌的是昭化路148号①幢厂房(见图1)。

图1 事故区域平面图

2.事故房屋情况

昭化路148号①幢厂房,主楼建造于1963年,原建为单层,建筑面积1080m2(原设计考虑后期加层),1972年后又进行改扩建,事发前为2层(局部3层),建筑面积3186m2。主体结构外围为砖墙承重砌体结构,内部为预制装配式单向框架结构(纵向铰接),屋面为钢屋架(见图2)。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①幢厂房有关安全性检测的记录

图2 厂房加建示意图

  • 事故经过

5月16日11时10分左右,昭化路148号①幢厂房内,沙建平找来的15名人员在2层东南侧就餐,隆耀公司4名人员在2层东南侧临时办公室商谈工作,刘学军、沙建平分别找来的6名人员分别在2层(A-3轴)扎钢筋、1层柱子(A-4轴)底部周围挖掘、2层楼梯间楼板拆除时,厂房东南角1层(南北向A0-B轴,东西向3-7轴)突然局部坍塌,引发2层(南北向A0-D轴,东西向1-7轴)连锁坍塌,将以上25名人员埋压。

图4坍塌区域人员位置示意

  • 现场勘查及检测鉴定情况

(一)现场勘查情况

①幢厂房南侧主要承重砖墙(A轴)向外坍塌;2层(+5.200m标高)楼面预制梁、板部分(A轴至B轴,3轴至7轴)坍塌;屋盖(+9.200m标高)五榀钢屋架及预制屋面板全部坠落;墙外东南角的竹脚手架,东侧向内倾侧,南侧向外倒塌(见图5、图6、图7)。

图5 现场俯视照片

图6 坍塌现场扫描模型截图

图7①幢厂房坍塌区域示意图

①幢厂房东侧5-7轴有地坪开挖,开挖深度1米左右,在开挖区域内的A轴的承重墙(柱)基础暴露(见图8、图9)。

图8 开挖区域内A轴的承重墙(柱)基础暴露照片

图9①幢厂房1层平面开挖示意图

(二)检测鉴定情况

1.司法鉴定情况

2019年5月28日,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医〔2019〕病鉴字第100~111号),12名死亡人员鉴定意见为:死因符合遭钝性物体(砖石等)砸压致头部、躯干部、四肢等致命性损伤、机械性窒息。

2.房屋检测情况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房屋质量检测站对事故房屋进行检测后,于5月24日出具《上海市长宁区昭化路148号厂房局部坍塌事故后检测报告》(沪房鉴〔002〕证字第2019-096号),结论为:本次局部坍塌是由于①幢厂房底层A轴砖柱(含翼墙)失效引起的局部结构连续倒塌。

3.技术分析意见

调查组聘请的专家组通过事故现场勘查,查阅图纸、资料,以及询问相关人员,经综合分析,于5月31日出具《长宁区昭化路148号“5·16”坍塌重大事故技术报告》,认定导致该起事故技术原因为:

(1)①幢厂房改扩建前,1层坍塌部分(南侧A轴)砖墙(柱)存在承载力不足的缺陷;

(2)改扩建中,未采取有效的维持墙体稳定和事前补强的针对性施工措施;

(3)改扩建时,坍塌部位(A轴南侧砖砌体承重墙位置)在进行局部承重墙体拆除、粉刷面层凿除、钢筋穿墙作业以及墙基和地坪开挖过程中,削弱了承重墙(柱)的截面,进一步降低了承重墙(柱)的承载力和稳定性。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昭化路148号①幢厂房1层承重砖墙(柱)本身承载力不足,施工过程中未采取维持墙体稳定措施,南侧承重墙在改造施工过程中承载力和稳定性进一步降低,施工时承重砖墙(柱)瞬间失稳后部分厂房结构连锁坍塌,生活区设在施工区内,导致群死群伤。具体分析如下:

1.①幢厂房1层承重砖墙(柱)本身承载力不足

(1)昭化路148号①幢厂房主楼建造于1963年,原建为单层(原设计考虑后期加层),基础混凝土强度150号(C13),主体结构混凝土强度200号(C18),承重砖墙75号粘土砖(MU7.5)、50号混合砂浆(M5),钢筋屈服强度2100kg/cm2 (210MPa)。1972年后改扩建为2层(局部3层),南北侧加建了南区、北区等,且南区、北区均与主楼部分连接。改建后厂房为预制装配式单向内框架结构,南侧采用带扶壁柱的承重墙,楼面采用预制空心板。加建屋面采用钢屋架、槽型屋面板,2层竖向采用混凝土柱、砖墙、砖柱混合承重。

(2)厂房结构体系混乱。按照本次改造前的状态验算,材料强度按照砖 MU7.5、砂浆 M5 (设计值),底层A轴砖柱及翼墙抗力与荷载效应之比约为0.48,局部构件承载力不足,处于较危险状态。5月1日后,南侧A轴进行过墙体窗洞扩大(拆墙)等施工,翼墙仅剩200mm~300mm,整体稳固性不足,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安全隐患。根据事发前施工现场底层6/A、7/A翼墙凿除照片、A轴其他承重柱及翼墙粉刷层凿除、翼墙穿孔等情况计算,其比值降为 0.42,局部构件承载力进一步下降,危险性加大。

底层A 轴砖柱(含翼墙)受压承载力严重不足,处于危险状态,对施工扰动极为敏感,失稳后极易引起结构连续倒塌。

2.现场未采取维持墙体稳定措施情况

(1)①幢厂房改造方案情况

①幢厂房改造方案主要包括:普遍插建1夹层;A-D 轴原有钢屋架拆除,增加2层、3层钢柱,A-D 轴加建3层。

从结构加固方案看(仅主楼区域),结构加固包括底层和2层部分混凝土柱和扶壁柱加固、增加2层钢柱等;设计要求结构加固自基础面开始,要求施工前,必须做好必要的施工支撑,确保施工期间安全。此外,结构加固方案要求承重砖墙不能拆除。

(2)经调查,琛含公司、隆耀公司在本次改造中未采取有效的维持墙体稳定和事前补强的针对性施工措施。

3.地坪开挖进一步降低厂房结构安全性

刘学军等人对①幢厂房东南侧的墙基、地坪开挖,开挖深度1.0m~1.5m,削弱了地坪土对柱、墙的约束作用,降低厂房结构安全性。

移交司法机关8人

1.许建强,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昭化路148号项目建设方负责人

2. 陈大伟,施工单位实际控制人

3.陈卫华,自然人,施工现场负责人

4.龚玮玮,自然人,施工现场负责人

5.刘学军,自然人,挖掘、拆旧、敲墙等施工负责人

6.沙建平,自然人,结构加固施工负责人

7.吴镇宇,许建强委派其负责现场安全、施工管理等工作

8.曹亚楠,自然人,与龚玮玮、陈卫华合伙挂靠

党纪、政务处分(16人)

1.相关国有企业人员(5人

2.相关政府工作人员(11人

行政处罚建议

1.建设单位,建议给予230万元罚款

2.施工单位,建议给予吊销其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给予230万元罚款

3.建议建设行业管理部门对昭化路148号一期改造项目中所涉及无证施工的比安公司、光敏公司,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依法吊销顾莎莎、陈大伟、曹晓亮3名人员安全资质证书

4.许建强,琛含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建议给予处上一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5.曹晓亮,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吊销其二级建造师注册资格,终身不予注册

设计单位处罚建议

1.房屋检测及修缮设计单位同丰公司:

1.1同丰公司内部管理不严。未签订设计书面合同情况下,公司人员承接设计任务后,在未见到昭化路148号①幢厂房项目批准文件的情况下,未经公司同意、未办理公司盖章手续的情况下,在结构设计图上加盖公司“工程施工图设计出图专用章”,并将结构设计图交给琛含公司。建议市建设行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1.2.陈辉,同丰公司副总经理兼房屋事业部总经理。作为公司分管负责人,对公司人员承接设计任务后,在未见到昭化路148号①幢厂房项目批准文件的情况下,未经公司同意、未办理公司盖章手续的情况下,在结构设计图上加盖公司“工程施工图设计出图专用章”,并将结构设计图交给琛含公司的情况失管、失察。建议同丰公司依据企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3.俞明亮,同丰公司房屋事业部房屋设计所所长。承接设计任务后,在未见到昭化路148号①幢厂房项目批准文件的情况下,未经公司同意、未办理公司盖章手续的情况下,在结构设计图上加盖公司“工程施工图设计出图专用章”,并将结构设计图交给琛含公司。建议同丰公司依据企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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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anggou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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