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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月重温清华附中案!项目负责人判6年/总监5年/技术4年/安全监理4年/施工员3.5年!

有一个事故案例(清华附中坍塌事故),一直挥之不去,因为具有很强的代表性!今天重新发布出来,只想作为一个警示: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先看结果!

法院根据相关的事实及证据认定被告人杨*中、王*立、王*雄、曹*凯、荆*、张*丰、张*良、赵*海、田*只、李*、李*才、郝*民、张*伟、田*军、耿*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十五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本案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同时考虑被告人杨*中、王*立、王*雄有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的立功表现;案发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经客观上得以赔偿。

最后,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中(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实际负责人兼商务经理)有期徒刑6年;

被告人张*丰(安阳**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期徒刑6年;

被告人郝*民(北京**技科公司副总经理兼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有期徒刑5年;

被告人张*良(安阳**劳务公司队长)有期徒刑4年6个月;

被告人张*伟(清华附中工程项目执行总监)有期徒刑4年6个月;

被告人王*立(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执行经理)有期徒刑4年6个月;

被告人曹*凯(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有期徒刑4年;

被告人田*军(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土建兼安全监理工程师)有期徒刑4年;

被告人赵*海(安阳**劳务公司技术负责人)有期徒刑4年;

被告人王*雄(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生产经理)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被告人田*只(钢筋工工长)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被告人荆*(施工员)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被告人李*(安阳**劳务公司钢筋班长)有期徒刑3年;

被告人李*才(安阳**劳务公司钢筋组长)有期徒刑3年;

被告人耿*彪(土建监理工程师)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2014年12月29日,北京,位于海淀区清华附中一在建工地底板钢筋发生倒塌,事故直接造成在现场作业的10名工人死亡,4人受伤。

2014年12月29日北京市海淀区清华附中在建体育馆发生坍塌事故,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北京**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清华附中项目商务经理等15人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诉至法院。北京市海淀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15人分别获刑。

经审理查明,北京**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14年6月承建清华附中体育馆及宿舍楼建筑工程过程中,于同年12月29日,因施工方安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施工人员违规施工,致使施工基坑内基础底板上层钢筋网坍塌,造成在此作业的多名工人被挤压在上下层钢筋网间,导致10人死亡、4人受伤。

被告人被带上法庭 。(人民网 图)

经相关部门事故调查报告显示,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为,未按照施工方案要求堆放物料,施工时违反《钢筋施工方案》规定,将整捆钢筋直接堆放在上层钢筋网上,导致马凳立筋失稳,产生过大的水平位移,进而引起立筋上、下焊接处断裂,致使基础底板钢筋整体坍塌;未按照方案要求制作和布置马凳,现场制作的马凳所用钢筋的直径从《钢筋施工方案》要求的32毫米减小至25毫米或28毫米;现场马凳布置间距为0.9米至2.1米,与《钢筋施工方案》要求的1米严重不符,且布置不均、平均间距过大;马凳立筋上、下端焊接欠饱满。

法院查明:

被告人张*丰身为施工方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未对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对作业人员在未接受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违反《钢筋施工方案》施工作业管理缺失,未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被告人张*良身为施工队长,未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对阀板基础钢筋体系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在未接受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盲目组织作业人员吊运钢筋、制作安放马凳,致使作业现场钢筋码放、马凳的制作和安放均不符合《钢筋施工方案》要求。

被告人赵*海作为技术员,在明知没有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仍安排作业人员进行施工,致使作业现场马凳的制作和安放均不符合《钢筋施工方案》要求。

被告人田*只作为钢筋工长,在明知没有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未经审批填写钢筋翻样配料单,致使马凳规格与《钢筋施工方案》中规定不符。

被告人李*作为钢筋班长,在明知没有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盲目安排被告人李*才吊运钢筋。被告人李*才作为钢筋组长,在明知没有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盲目指示塔吊信号工吊运钢筋,导致作业现场钢筋未逐根散开码放。

判决显示,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为,技术交底缺失;经营管理混乱,致使不具备项目管理资格和能力的杨*中成为项目实际负责人,客观导致施工现场缺乏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人员统一管理的局面;监理不到位,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对项目部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监理不到位,致使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培训的人员实施钢筋作业。

被告人郝*民作为总监理工程师,未组织安排审查劳务分包合同,与身为执行总监的被告人张*伟对施工单位长期未按照施工方案实施阀板基础钢筋作业的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对钢筋施工的交底、专职安全员配备工作、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的情况未进行监督。

被告人田*军作为监理工程师兼安全员,对施工现场《钢筋施工方案》未交底的情况未进行监督。被告人田*军与身为监理工程师的被告人耿*彪对作业人员长期未按照方案实施阀板基础钢筋作业的行为巡视检查不到位。

被告人张*伟、田*军、耿*彪作为工程现场监理人员,对2014年12月28日至29日施工单位违规吊运钢筋物料的事实监管失控。

经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人杨*中在清华附中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导致施工现场安全员数量不足、现场安全措施不够,未消除劳务分包单位盲目吊运钢筋且集中码放的安全事故隐患,未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被告人王*立未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交底、安全员配备不足等管理缺失,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违反《钢筋施工方案》施工,盲目吊运钢筋且集中码放的安全事故隐患。

被告人王*雄未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对阀板基础钢筋体系施工现场工作人员违反《钢筋施工方案》制作、安防马凳的行为监督检查不力,未督促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被告人曹*凯未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对马凳的制作和安放不符合《钢筋施工方案》要求检查不到位,未安排人员对作业人员实施安全技术交底,导致作业人员盲目在上层钢筋网上大量集中码放钢筋。

被告人荆*对现场作业人员未按照《钢筋施工方案》制作并安放马凳的施工作业监督检查不力。

法院根据相关的事实及证据认定被告人杨*中等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十五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本案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同时考虑被告人杨*中、王*立、王*雄有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的立功表现;案发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经客观上得以赔偿。

最后,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中有期徒刑6年;被告人张*丰有期徒刑6年;被告人郝*民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张*良有期徒刑4年6个月;被告人张*伟有期徒刑4年6个月;被告人王*立有期徒刑4年6个月;被告人曹*凯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田*军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赵*海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王*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被告人田*只有期徒刑3年6个月;被告人荆*有期徒刑3年6个月;被告人李*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李*才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耿*彪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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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anggou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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