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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危大工程还不会编施工专项方案??可不止罚款这么简单了!来看这篇文章帮你全搞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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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住建部起草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中规定:

施工单位未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方案你真的会编吗??下面这篇文章就帮你答疑解惑~

本文主要详细介绍了编制施工方案的法律要求及施工方案必须包含哪些内容,最后一部分是介绍了编制技巧。写的很详细、系统,能帮助我们更深层次的理解施工方案的重要性。


一、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方案编制的原因


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2004年12月1日建设部建质[2004]213 号《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

2009年5月13日建设部建质[2009]87 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2017年9月7日住建部发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我国建筑工程施工方案编制现状和问题


       施工方案编制对安全生产施工具有重要的作用。一旦发生安全事故,首先从方案编制着手追究责任,再从方案实施方面追究责任。


1、不重视施工方案的编制

表现一:不少项目施工前没有施工方案或者项目已经做完了或做一半了才出方案。

表现二:随便找一个管理人员,甚至是刚毕业的学生编,编制人员缺乏技术理论基础或具体施工经验。

表现三:施工方案编制与实际施工脱节,不具有针对性,照搬照套一个类似工程方案,不进行分析。

表现四:施工方案编制后束之高阁,仅作为一种必要的资料来做或者只是应付相关部门的检查。

表现五:从管理机制上,没有始终坚持把施工方案作为指导性文件,忽视它的权威性。


2、施工方案编制常见问题


问题一:内容简单,不全;空泛、不具体;无图示、无计算等。

问题二:编制方案从不看图,将一些施工工艺标准等技术资料进行简单的堆砌。

问题三:编制文字水平较差,文不对题,没有条理,内容颠三倒四、重复,语法错误、编号错字等低级错误。

问题四:方案内容(工期、质量、施工方法等)不符合施工组织设计的总要求。

问题五:不进行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图表、网络的设计、计算的方法等,均处于缺乏科学统一标准的状态。


3、施工方案审批存在的问题

问题一:无审核、审批,或审核审批流于形式,把关不严。

问题二:无编制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或审批不按规定的流程和要求进行。

问题三:审核人自身水平有限,或不了解现场、图纸情况,不能发现方案编制中存在的问题。


4、施工方案实施存在的问题

问题一:方案缺乏交底,编制后束之高阁

问题二:不按照方案的要求和规定组织施工。

问题三:项目缺乏对方案实施的监督检查。

问题四:方案的动态管理不到位,不能及时修改和补充。


三、施工规范对施工方案编制的要求


1、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GB/T50502-2009)2009年10月1日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开始实施。

该规范明确了施工组织总设计、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关系和编制内容侧重点。

该规范明确了施工方案编制格式和内容要求。


基本规定

3.0.4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总设计、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应包括编制依据、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准备与资源配置计划、主要施工方法、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及主要施工管理计划等基本内容。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建质[2009]87号

          第七条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3、国家、行业的一些专业规范对施工方案编制也提出

      相关要求:

      编写方案的结构框架应为:

     1、工程概况

     2、施工部署

     3、施工方法

     4、监控及救援预案

     5、技术组织措施

以上五项应具备方称其为安全施工方案。


究竟按照什么格式进行编制???


 各规范和文件的规定基本是一致的,并无矛盾之处。

专业规范对施工方案的规定,主要是涉及专业技术方面,对一些内容的编制要求,总体格式与国家规范(GB/T50502-2009)并无矛盾。

规范条款中说明“不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具体章节顺序加以规定”


首先要满足国家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GB50502-2009的要求。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施工方案同时要满足建设部[2009]87号文的要求。

各专业工程施工规范对方案的编制要求,主要侧重方案中施工工艺技术的要求,因此专项施工方案中的施工工艺技术要求同时要满足专业工程施工规范的要求。


方案编制还应满足的原则和要求:

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要求:针对性、可行性、及时性

针对性——针对工程特点、施工现场环境、施工方法、劳动组织、作业方法、使用的机械、动力设备、变配电设 施、架设工具等确定采取的安全措施。

可行性——针对实际的条件和所投入的资源,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和方法,切实保证施工安全,具有可操作性。

及时性——要在该项工程施工前,就要对方案有所考虑。编制完成后,施工中加以贯彻实施。 


四、施工方案编制基本内容和要求


       以国家规范GB50502-2009版本为基础说明施工方案的编制内容和要求。


目录

1 、编制依据

2 、工程概况

3 、施工安排

4 、施工进度计划

5 、施工准备与资源配置计划

6 、施工方法及工艺要求

7 、监控及救援预案

8 、进度管理计划

9 、质量管理计划

10、安全管理计划

11 、环境管理计划

12 、计算书和相关图纸


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结构层次规划

把内容结合起来的链条就是我们要阐述的结构与层次,其作用就是将所要表达的内容放进一个合理框架内,让阅读人易于接受和理解,在短时间内查找

到自己所要找的内容。

了解文档的结构层次,是理解和产生方法的基础。


(一)结构与层次的基本定义和特性

        结构的本义是指一种转换体系,在这里应该是指将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者的想法转换到阅读者的头脑里这一过程中传递体系。形象地说,是承载内容的框架结构,有框架就有框架的层次。

       层次的本义是多次数的度量,在这里应该是指结构转换的层数或次数。

结构与层次的属性根据其基本含义及扩展,

有如下的几点:

1、结构的树枝型特征

 树枝型特征:自一点逐渐分解、扩大、细化,形若树枝。

     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的各大部分好比是树枝,逐步将各主要内容分层次阐述到较为清楚的子项与子概念为止。

比如:工期用总工期计划表和分解的地基与基础、主体、装修、安装工期计划表来表达;平面布置用总布置图和重点工程布置图来表达;主体施工方法用钢筋、模板、混凝土及更细一层次的内容来表达。

故所有的施工组织设计都具有树枝型结构特征。也是施工组织设计编写的最基本方式。


2、结构的交叉特征

     因为每个人的理解认识角度不同,上述的树枝型结构,并不能让每一个阅读者所认同,其次由于分解的方法不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有多种不同的组合方法,更重要的是每一个内容都有若干个不同的属性,属于不同的部分,因此,结构的交叉特征也是普通存在的。

  比如材料设备堆场这一内容,既要在平面布置中有所反映,也要在施工准备和施工方案中等内容中有所反映;资源投入这一内容,既要在保证工期、保证质量措施中有所反映,也在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中有所反映。

  这种交叉处理不好,则会出现两种结果,一是重复太多,或是内容不全。因此既要不显得重复,又要在各项内容中全面地阐述,能恰到为止的,就必须理解结构的交叉特征,正确理解和划分复杂的交叉关系。


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内容之间的关系

           理解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内容之间的关系,是掌握编制基本步骤的基础,才能够在编制过程中少返工,少走弯路。根据大量的编制工作实践,用下图来理解工期、进度计划与施工方案、施工方法、施工措施等互相间的关系。这个关系图只针对竞标性施工组织设计文件而言,对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编制和现场施工也有指导意义。


主要内容之间的关系有:主控制约关系,前提条件关系,相互作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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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控制约关系

     主控制约关系是主导内容确定次要内容的关系,图中用粗箭线条表示。比如总工期与阶段性工期与施工进度、施工方案都是这类关系。

(2)前提条件关系

     有些内容受好几个关系影响,除去主控制约关系,其它的影响关系,前提关系或顺序关系等都是前提条件关系。比如施工进度与劳力计划、设备计划等之间的关系。图中用细箭线条表示。

(3)相互作用关系

      相互作用关系是次要项目(或要素)的变化,也能影响主要项目(或要素)的变化,两者互为前提,相互作用。图中用双箭线条表示,比如施工方法与施工方案,施工方案与施工部署,就属于这类关系。

   上述的理解并不完全正确,因工程项目条件不同,差别很大,这里只是想说明主要内容间存在三种关系,理解和划分出不同的关系,有助于作整体性的思考。

   明白了主要内容之间的关系后,在编制文件时,你就知道了哪些工作先做,哪些后作;哪些先确定,哪些待确定。


具体……

1、编制依据:一般为具有法律效应的法规、规范和文件

1)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文件。

2 )现行国家和地方标准、有关技术规定和技术经济指标。

3 )工程所在地区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

      主管部门对施工的要求。

4 )工程施工合同或招投标文件。

5 )工程设计文件。

6 )工程施工范围内的现场条件,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气象等

      自然条件。

7 )与工程有关的资源供应情况。

8 )施工企业的生产能力、机具设备状况、技术水平等。


2、工程概况

本章编写常见的问题:

>内容方面,概况介绍不到位,该介绍的内容没有介绍。

> 内容混杂,包括一些措施、施工要点等内容。

> 通篇文字表述,不善于图文并茂的表达形式。


> 项目名称,参见单位相关情况(6.1.2)

> 建筑、结构等概况及设计要求(6.1.3) 介绍施工范围内

> 工期、质量、安全、环境等合同要求(6.1.2)

> 施工条件(6.1.4) 介绍与本施工相关的施工条件

主要针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

> 先介绍大面情况(总长、总宽、高),再分别介绍每个部位情况(×× 段(面)大致做法),最后再介绍细部情况(材料、具体设计做法);

> 要有辅以一些相关的数据进行介绍;

> 要配备相应的图(平面、剖面和节点图)进行说明。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应包含设计要求,如基坑位置、基坑尺寸、基坑深度、设计持力层、基础形式等等;地质勘察报告,如地形、地下水位、流向,土层分布情况,土的力学指标等等;环境条件,如气象及现场交通运输、周围环境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条件,还有地下地上的障碍物等情况。


模板工程:

        应包含设计要求,如建筑结构类型、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尺寸、总高及层高、结构及构件的截面尺寸、房屋的开间、进深,悬挑等特殊部位的尺寸等等;地基土质情况、地耐力值;施工的作业条件、砼的浇筑、运输方法和环境等等。


脚手架工程:

        应包含设计要求,如建筑结构类型、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尺寸、总高及层高、结构及构件的截面尺寸、房屋的开间、进深,悬挑等特殊部位的尺寸等等;地基土质情况、地耐力值;施工的作业条件、砼的浇筑、运输方法和环境

等等。 


起重吊装工程:

    应包含设计要求,如建筑结构类型、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尺寸、总高及层高、结构及构件的截面尺寸以及起重吊装的结构构件或设备的大小尺寸、重量等等;施工的作业条件、现场的道路状况和环境,作业路面的地耐力等等。 



现场临时用电:

        应包含建筑结构类型、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尺寸、建筑物周边环境、施工作业场的位置、现场拟投入的用电机具的型号数量等等。


垂直运输机具的安、拆工程:

       应包含设计要求,如建筑结构类型、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尺寸、总高及层高、采用垂直运输机具的类型及产品说明书中的技术性能和指标等等;现场施工的作业条件和环境,架体基础的地耐力等等。


塔吊安、拆工程:

       应包含设计要求,如建筑结构类型、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尺寸、总高及层高、采用垂直塔吊的类型及产品说明书中的技术性能和指标等等;现场施工的作业条件和环境,塔吊基础的地耐力等等。


高处作业及临边防护措施工程:

       应包含设计要求,如建筑结构类型、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尺寸、总高及层高等等;现场施工的作业条件和环境等等。



拆除、爆破工程:

        应包含地质构造、土层分布,建筑结构类型、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尺寸、建筑物周边环境、施工作业场的位置、现场拟投入的机械型号和数量等等。

        拟拆除建筑物中的可燃物质及对健康有危害的物质,拆除或爆破可能会形成的烟尘、振动、噪声等。


3、施工安排

本章编写常见的问题:

 经常没有施工安排。

 不是在进行施工安排,而是在施工总结、汇报,或写得像教材。

 文不对题现象比较严重,各项保证措施等内容充塞其中,真正施工安排的内容很少甚至没有。


1、 确定进度、质量、安全、环境和成本等目标。(6.2.1) 

2、 确定项目管理小组或人员以及确定劳务队伍。(6.2.4)

3 、确定施工流水段和施工顺序。(6.2.2)

4 、分析重点和难点,并提出主要技术措施。(6.2.3)


      体现“安排”与“组织”

                       —施工程序、流向

                       —划分流水段

                       —施工机械的选择

                       —投入的资源

                       时间、空间的利用


4、施工进度计划

本章编写常见的问题:

> 经常没有施工计划。

> 施工计划粗,没有囊括施工各工序。


        根据工艺流程顺序,编制详细的进度,以横道图方式表示,也可采用网络图形式表示。

       进度计划中应包括施工过程涉及的所有内容或工序,时间安排应细化到每天。

       施工方案中的进度计划应满足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总进度计划时间安排。

5、施工准备及资源配置计划(规范条款6.4.1—6.4.2)

5.1 施工准备计划

1)技术准备(1/6.4.1)(1) 技术文件准备计划

                                      (2) 深化图准备计划

                                      (3) 施工试验、检验计划

                                      (4) 技术复核和隐蔽验收计划

2)现场准备(2/6.4.1)

主要指生产、生活等临时设施的准备以及与相关单位进行现场交接的计划

3)资金准备(3/6.4.1)

5.2 资源配置计划主要指工程用需要量计划,采用表的形式表示。

1)劳动力配置计划(1/6.4.2)还应明确组织机构及分工

2)工程材料计划(2/6.4.2)

3)周转材料配置计划(2/6.4.2)

4)施工机具配置计划(2/6.4.2)

主要指本工程用于定位测量放线用的计量设备、现场试验用计量

设备、质量检测设备、安全检测设备、进场材料计量用设备等。


6、施工方法及工艺要求

本章编写常见的问题:

> 方案性的内容很少甚至没有,大量的操作工艺内容充塞其中。

>仅文字表述,没有做到图文并茂。文字表述繁琐,重复内容、前后不一致、缺乏条理。

>工艺流程搞不清。


本章编写的建议:

> 指出主要工序大的施工方法,施工安排以及主要措施等,具体操作工艺、做法及构造要求在相应施工方法后面表述。

> 能采用图表述的则尽量用图来表述。

> 6.5.1 明确分部(分项)工程或专项工程施工方法并进行必要的技术核算,对主要分项工程(工序)明确施工工艺要求。

> 6.5.2 对易发生质量通病、易出现安全问题、施工难度大、技术含量高的分项工程(工序)等应做出重点说明。

> 6.5.3 对开发和使用的新技术、新工艺以及采用的新材料、新设备应通过必要的试验或论证并制定计划。

> 6.5.4 对季节性施工应提出具体要求。


建设部建质[2009]87号文要求:

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编写的顺序及要点

 明确分部(分项)工程或专项工程施工方法,要有技术参数,并进行必要的技术核算,后附计算书和设计图,对主要分项工程(工序)明确施工工艺要求。

 确定其施工工艺流程。

 根据工艺流程顺序,提出各环节的施工要点和注意事项。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项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应作重点说明,并绘制详细的施工图加以说明。

    对具有安全隐患的工序,应进行详细计算并绘制详细的施工图加以说明。

 明确质量检查验收标准和要求。

        本节编制的重点在于确定施工方案(方法),确定技术参数。

        技术参数的确定将在“施工方案的计算要求”介绍。

        国家、行业、地方技术规程中对一些项目施工提出的要求,应该在这里有所体现,按照规范规程提出要求,确定本项目具体的技术措施。



7 、监控及救援预案

1)建立在对施工环境危险源的分析、识别上;

2可利用管理技术5M1E的方法进行分析和判断;

3根据上述的分析、判断采取预控及救援预案;

4可利用管理技术方法进行。

监控及救援预案均要求建立组织机构及人员分工。


基坑支护与降水、模板、脚手架工程:

监测方案;监测目的、项目、监测报警值、监测方法及 精度要求、监测点的布置、监测周期、工序管理和记录制度及信息反馈系统等。

 救援预案:现场环境、设计要求及施工方法等工程特点所形成的危险源的辨识与分析;以及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及救援方案。

其他分项工程类似……


8、进度管理计划

本章编写常见的问题:

 保证措施内容杂,针对性不强。

 进度控制点设置与网络进度计划不相符。

本章编写的建议:

 内容不在多,而是在于所提出的措施和要求现场是否能够实施。


9、质量管理计划

本章编写存在的问题:

 无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 内容庞大,与其他各章内容重复情况较多;

 文不对题等编制错误。


10、安全管理计划

本章编写存在的问题:

 无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 内容庞大,与其他各章内容重复情况较多;

 文不对题等编制错误。

1) 辨识职业健康安全重大危险源。(1/7.4.2)

2) 明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1/7.4.2)

3) 明确安全组织机构和安全职责、权限。(2/7.4.2)

4) 职业健康安全资源配置计划。(3/7.4.2)

5)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7.4.2)

6) 安全保证措施。(6、7/7.4.2)



11、环境管理计划

本章编写存在的问题:

 无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 内容庞大,与其他各章内容重复情况较多;

 文不对题等编制错误。


关于质量管理的几个区别是:

质量管理标准―――指ISO/9002管理标准

质量标准  ―――指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质量管理方法―――指全面质量管理方法(TQC)

质量控制方法―――指预测、跟踪、反馈等技术方法

质量组织  ―――指质量人员与机构

质量体系  ―――指包含质量标准、组织、职责、制度、方法等综合的可运转的组织系统。

上述区别对安全措施的理解和编制也有相同的指导意义。


施工方法、工艺的编制方法与技巧

    对于有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编制施工方法、工艺是比较容易的工作。在这里不再讲述如何去写,而是强调如何使写出来的施工方法、工艺让阅读者很容易看得明白。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做到如下几点:

1、强调突出关键部分的施工方法。

2、要讲清楚各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步骤。

3、要注重绘好工艺流程和工艺说明。

4、对于工艺标准不要叙述太细,不要照抄技术规范。

5、重要部分的施工方法要绘制方案设计图。

6、有多施工方法可选时,要讲清楚拟采用的施工方法选择原因。


   在施工方法、工艺的编制时要围绕着施工步骤和工艺流程来展开叙述,也就是要围绕着施工中的时间和空间的变化来叙述,就很容易表达清楚。当感到用文字表述很困难,很噜嗦时,要立即停止这个笨的叙述方法,改用表格或视图来表达。

       尤其是将不同的施工阶段,用一幅幅彩色视图表达出来,配以说明,则表达得十分清楚,也十分生动。


附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安全监管主体)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  前期保障

第五条(建设单位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真实、准确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施工现场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道路和地下管线等(以下简称工程周边环境)资料。

第六条(勘察设计要求)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列出涉及工程施工安全的基坑工程、模板支撑工程等危大工程清单,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处理措施及要求。

第七条(招投标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资金保障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许可要求) 申请施工许可时,建设单位提交保证工程安全具体措施的相关材料,应当包括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方案编制) 危大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

专项方案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计划、施工工艺技术、危险源辨识以及可能导致的事故辨识、施工安全保证措施、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验收要求、应急处置措施等。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方案可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方案审核)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本单位技术、安全、质量、材料、设备等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方案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监理复核) 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复核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和监理单位公章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论证要求)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方案应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复核。

参加专家论证会的人员应当包括:

(一)专家组;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第十四条(专家组成) 专家组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专家应当在当地专家库中选取。当地专家无法满足要求时,可从异地专家库中补充专家。

本工程参与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五条(论证报告)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专项方案是否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并对论证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论证报告应当就论证的主要内容提出明确意见,得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不通过的结论,并经专家组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专项方案修改) 专项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应当由施工单位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后,方可组织实施。实行分包的,应当经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

专项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公告要求) 专项方案实施前,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八条(技术交底)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施工依据)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方案。

如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规定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如需追加资金或顺延工期时,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资金和工期保障。      

第二十条(现场安全管理) 危大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对上岗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带班。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对于不能立即整改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一条(监理细则)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旁站监理。

监理实施细则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监理要点、监理方式、检查记录和验收要求、监理人员配备和分工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监理处置) 施工单位未按专项方案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责令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第三方监测) 按规定需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基坑工程等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对危大工程施工进行第三方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

监测方案应当包括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内容。监测方案应当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和巡视,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监测单位应当对监测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验收要求)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理工程师、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和监测单位等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第二十五条(应急处置) 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协调、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第二十六条(恢复和评估) 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第二十七条(资料管理)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相关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方案复核资料、现场巡查、验收及整改资料等纳入档案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专家库建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专家库,公布专家名单及其从业经历。

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九条(专家库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

第三十条(监督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抽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履职情况;

(二)危大工程实体安全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保障。

第三十一条(违法查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责令立即排除;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三十二条(信用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信息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

(二)未按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资料的;

(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四)未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

(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第三十四条(勘察单位责任) 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设计单位责任) 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列出涉及工程施工安全的基坑工程、模板支撑工程等危大工程清单,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处理措施及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责任1)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方案的;

(二)未按规定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方案的。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责任2)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

(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责任3)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二)未按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方案的;

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责任4)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现场带班或组织整改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发生险情或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第四十条(监理单位责任1)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对专项方案进行复核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专项方案实施,未责令其整改或停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四十一条(监理单位责任2)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

(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旁站监理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参与验收签字的。

第四十二条(监测单位责任) 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

(二)未按规定编制第三方监测方案的;

(三)未按照第三方监测方案进行监测和巡视的;

(四)提供的监测成果不真实的;

(五)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

第四十三条(监管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 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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