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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结构丨建筑设计招投标制度亟须改革与完善

文/单玉川:浙江工业大学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建筑设计招投标的关键在于“建筑设计”。它与建筑施工招投标的性质完全不同,建筑施工招投标是用同一套图纸、同一本定额标准,产品是定性的,是投标单位评估自己单位需要物化多少成本来建设。

而建筑设计招投标是一种原创性思维的选择判断。建筑设计作为具有精神财富附加值的一种脑力劳动成果,其过程是为实现设计者的设想而做的各种方法的探索,创作出具有深刻思想和卓越艺术性的建筑形象,具有创新性和独一性,是无法用价格的高低来判断产品优劣的。招投标的目的应该是排除价格因素的创新思维的竞争。

回顾建筑设计招投标的发展历程,过去由建设单位独立开展招标,虽有腐败现象,但伤神不伤财。实行招投标代理以后,某些招标代理机构利用专业优势,钻法律法规漏洞,使形式上的合法化掩盖了实质上的非法行为,隐蔽了腐败现象,使得参与投标的设计单位不仅伤了神还更劳民伤财。这就好比,医院药品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后比原有医院单独采购价格更贵、腐败现象更甚是同一道理。

笔者认为,当前影响我国建筑设计市场健康发展的大多数因素来源于建筑设计招投标这个迄始源头。

一、市场不开放

一是某些地区针对招投标公然发文出台地方保护政策。诸如规定:“在当地自有固定办公场所达标的得6分……固定场所不达标的得2分……按企业前两年在某地纳税总和排名……在某地前两年参加抢险救灾、紧急工程、援建工程或其他公益类勘察设计活动两次及以上的得6分……”等设置人为壁垒,封闭当地市场,导致垄断竞争。

二是不少招投标活动中,相关部门刻意抬高准入门槛,采取歧视性资质审查,要求带齐所有证件的原件进行验证,如同重新申请资质一般。地方保护主义的实质是保护落后, 破坏市场秩序,导致市场信号失真,影响和阻碍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不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危机感。

三是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大型公共建筑特别是一些标志性建筑设计方案的招标中,热衷于国际招标,对国内设计单位进行限制。不规范的招标制度以及某些决策人的崇洋心态,造成招标时明明国内建筑师的方案更优秀,却由于没有国外设计师名气大而被无奈淘汰。

二、过程不规范

一些招标代理机构受业主的意向驱使,在资格预审、评标办法等方面做文章、放圈套、设陷阱,迫使非意中投标人因与创作无关的细节末枝问题而废标,未上战场先打残竞争对手,以不正当手段为特定投标人谋取中标。举一些实例说明:

一是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交纳了保证金后开具了发票,交标时要投标单位带发票原件去,若提交的发票形为复印件时作为废标处理,然而事前却不给予提示。这显然是故设圈套,实属不合理;

二是某些设计院由于特殊原因部分设计人员属于事业编制,投标时开具了上级人事证明,资格预审时也无异议给予通过。当开标中标时,是业主非意向中标单位,则会非法提出投标单位投标人无社会保险证明,从而失去中标资格;

三是建筑设计是一种具有原创性的脑力劳动成果,价格本来就不易度量。应该作为参照作用的商务报价反而成了唯一的决定性因素,最低价中标价格低到无法承受,这显然是招标方强势挤压设计费,践踏商业规则中最基本的优质优价原则。另一方面,用低价格排除优质单位,廉价获取优秀设计方案,并交由中意单位修改使用,在这过程中又以种种理由补偿低价中标单位的设计费;

四是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预先设定种种荒谬的业绩标准,如:在某些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中,往往要求投标人提供近一年或两年所做的某某面积的项目、某某高度的项目、某某类型的项目,以前做过的不算数。试问投标单位以前做过此类项目,然道到了近年就没有水平做了吗?这些荒谬的规定条款,就是因人裁衣而为的,使得大多数投标人被拒之门外。这是极大的不公平,具有明显的倾向性或歧视性。

三、评标不透明

在现实国情下,有些评审专家缺乏必要的职业素质,成为权力寻租的替身。权力的操作非为,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建筑设计招投标市场更加混乱。在招投标法中只给予了专家评标权利而没有明示应付的违规的法律责任,还没有一套完整的法规对专家权力、责任进行过明确地界定,所以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个人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正性。表现行为如下:

是某些设计单位在开标之前联络所有的本地区专家,并承诺在中标后按照潜规则:以中标价的一定比例,少则三千、高的则达五万至十万元来支付相应的好处费。这种针对评标专家事前承诺、事后兑现的行贿方式已成为招投标领域运作中的常见和见多不怪的潜规则;

二是由于建筑设计市场竞争的不良环境,业主处于优势地位,给业主干预和影响评标的公正性提供了温床,使得业主权力过大,行为不规范。某些业主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事先买通专家,以不正当手段渗入,影响中标结果。

所以,某些专家往往把评标简单的理解为既然受聘于人就要尽可能地满足别人的意愿,谁出价高就选谁,抛弃了职业准则,把评标看作一种挣钱的方式。

四、结果不公平

在《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18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2-3个中标候选方案”,就这一条为业主制造各种理由或质疑某些与事实不符的事情为借口,从而强行导致评标结果第一名的不中标,排名第二或第三名中标的畸形事情发生,而且落标者无处申诉。更有甚者,招标人事先圈定的投标人一旦未中标,便肆意对评标过程进行干扰破坏,以所有设计方案不理想为借口,想方设法推倒重来,重新投标。

综上所述,以上行为造成设计单位低水平重复设计,浪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挫伤了优秀建筑师积极创作的热情,引发不正当竞争,搅乱设计市场,严重制约了我国建筑设计水平和质量的提高。

客观来说,完全杜绝当前建筑设计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是不可能的,但是能够采取有效的对策来进行遏制:

一是尽快制订并推行标准格式的建筑设计招投标示范文本,有利于招投标活动的制度化、规范化,减少原招投标文件中隐藏的陷阱、圈套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必要的纠纷,减少各种人为干扰,促进社会有效监督;明确招投标中评标办法的投标报价得分的比值,

二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对建筑设计方案专利权与技术知识产权的重视。针对未中标建筑方案,招标人可与投标人议价出让,投标人也可无条件取回,以此严防招标单位交易不平等,无偿占有设计者的模型、图纸、设计构思和建筑物材料选择等,并给予他人使用,导致设计单位的设计成本和知识产权成果流失,从根本上改善招投标领域的不规范行为,在建筑界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三是评标专家在招投标中承担着裁判的角色,是确保招投标公正的关键因素。专家评标时,建议在会议室外实况转播,并招标工作结束后公布各评委的评选意见,使各个环节置于阳光下操作。目前专家库的专家来自于社会兼职,是一个庞大而松散性的群体,水平参差不齐,必须选择社会知名度高、业务精、水平高的专家,在评标中敢于坚持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四是各地管理部门应积极推进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的使用,实现勘察设计质量和技术人员的联动管理,切实防止资质的随意挂靠和人员的无序流动,规范市场秩序,减轻目前给投标单位带来的劳民伤财的备案制度的负担。

五是要取消建筑方案设计投标的商务标,或由业主自订统一的设计价格,这样有利于设计市场的公平竞争。

来源:中建设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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